林塭丰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逾期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咋办?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501人看过


某公司与员工林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工作地点在公司驻外办事处。


2008年9月底,公司发现林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便书面通知他续订劳动合同,但林某拒绝续签。


经过一段时间协商后,林某还是坚持不与公司续签。


2008年10月20日,公司向林某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并在当日送达林某。


林某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10月20日期间累计三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认为林某是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而且《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才实施的,因此只同意支付林某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双方引起了争议而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支付林某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10月20日的经济补偿金。






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劳动合同逾期,但双方仍保持劳动关系的现象。这是由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环节的疏忽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与劳动合同逾期终止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


第一,劳动合同逾期终止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员工的工作,让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属于劳动合同法定终止事由。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员工的工作,员工继续为单位提供劳动,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在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动合同逾期终止。


第二,劳动合同逾期终止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


逾期一个月内终止和逾期一个月以上终止,两者终止的成本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因与员工就续签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双方对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拒签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逾期一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本案中,公司与林某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8月31日已经期满,但是公司在2008年10月20日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逾期终止的时间超过了一个月,应当根据林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案给用人单位引以为戒的是:

1、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2、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

3、企业领导对劳动合同期满员工的去留决定应及时果断,不要拖而不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