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塭丰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侵权损害赔偿的四大原则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467人看过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而不能用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三、损益相抵原则

  (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三个法律特征是:

     第一、损益相抵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第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它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规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

      第三、损益相抵原则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

  (二)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

  在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

  构成损益相抵,必须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为必要要件。

  第二、须受害人受有利益

      此种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增加,后者为应减少的财产未损失。

  第三、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

  四、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该规则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责任就无需相抵。

      第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是故意,可能是过失。该过错致使受害人的行为成为损害事实发生或扩大的原因。过错的形态和大小影响到加害人责任减轻的程度。

      第三、该规则的结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