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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塭丰律师
执业资质:1440120**********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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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7年01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545人看过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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