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取保候审的顺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明白规则“取保候审、监督寓居由公安机关执行”,但详细的执行顺序没有明白规则。因而在决议取保候审中呈现了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先对当事人发表取保候审的决议,再责令当事人提出保障人或许缴纳保障金。其根据是高检“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则:“采取保障金包管形式的,被取保候审人回绝缴纳保障金或许保障金有余规则数额时,人平易近查察院该当作出变卦取保候审措施、变卦保障形式或许变卦保障金数额的决议,并将变卦状况告诉公安机关”。
第二种做法是先由当事人提出保障人或许缴纳了保障金后,再向当事人发表取保候审的决议。其依据是高法“诠释”第六十八条规则:“对合乎取保候审前提而且提出了保障人或许可以缴纳保障金的,人平易近法院该当赞同,并依法打点取保候审手续”。
第三种做法是采纳先奉告合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确当事人可实用取保候审的强迫措施,责令其提出保障人或许缴纳保障金,当事人提出了保障人或许缴纳了保障金后,再向当事人发表取保候审的决议。这样既可防止呈现向当事人发表取保候审后因当事人提不出保障人或交不出保障金,再作出变卦取保候审措施、变卦保障形式或许变卦保障金数额的景象,这样做有损于执法的庄重性,也可防止呈现能够实用取保候审的因当事人不晓得或没有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而采纳其它较重的强迫措施形式,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侵害。
决议取保候审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