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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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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知产商业维权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76人看过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迎合了我国知识产权“加强保护”的司法政策和理念,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进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涉知识产权的商业维权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维护权利人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一、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运行态势

   2011年以来,重庆五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957件,文化领域的商业维权案件1330件,占知识产权案件的68%。其中,2011年393件,占全年新收案件72%;2012年251件,占全年新收案件52%;2013年354件,占全年新收案件75%;2014年273件,占新收案件73%;2015年第一季度88件,占新收案件76%。案件主要集中为图片作品、音乐作品、影视制作、出版发行等传统文化领域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数据库等新兴领域著作权纠纷,涉及软件、动漫、实用艺术等文化创意产业的案件小批量出现。案件总体呈现以下特征:

   1.案件阶段性和批量性。从早期的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到近期的动漫设计、实用艺术等,文化领域的商业维权案件虽在不同时期针对作品类型有变化,但维权方式上均是采用一定时期内批量集中诉至法院的方式。

   2.维权专业化和商业化。案件原告相对集中,专门针对销售环节维权,表现出专业维权主体起诉非专业主体的特点。原告基本是固定的专业公司,被告一般是网吧、歌城、互联网公司、报社等使用者或销售商,以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2%。权利人将维权业务外包给代理公司进行批量维权,呈明显的商业化趋势。

   3.利益性和获赔率高。商业维权案件主要诉求为经济赔偿,表现出以经济利益为主的特征。因被告支付了相应数额的赔偿,原告胜诉率高达98%。而商业维权案件调解申请执行率为零,维权人无须申请法院执行就获得了赔偿款。

   二、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引发的法律困境

   1.收购作者身份。商业公司以“投资”为目的,以低价向作者购买或以独占许可的形式获取独占性使用权。特别是专门购买网络作品或境外作品,以规避相关行政管制措施,从而能够以相当低的价格取得作品权利。而作者在出让作品权利时往往将人身权与财产权一并转让,受让公司则以作者身份主张权利。

   2.层层分包诉权。也就是将诉权按区域分包给各地的商业性单位批量取证和诉讼,再从诉讼效益中获取约定的份额。诉权分包模式下,起诉主体多样,权利又经过层层许可且有地域区分,不同主体的权限及利益各不相同,而且分包的权利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还有单独的诉权,给权利主体的审查和认定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3.实行“放水养鱼”。维权人出于利益最大化考量,常常采用“放水养鱼”的策略,先通过亲友、老乡等途径放任侵权或者将购买的作品故意上传到互联网上传播,待侵权市场做大后,再以起诉索赔的方式来获利,实现“竭泽而渔”式的维权经营。

   4.实施陷阱取证。取证人通过利益诱惑等方式,诱导对方在本无侵权意图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并予以证据固定。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批量化取证,特别是陷阱取证方式使用的增多,导致商业维权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5.浪费司法资源。批量维权下动辄提起数十甚至上百个诉讼,虽然单件赔偿金额不高,但数量庞大的维权案件足以使被告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大量的诉讼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增加巨大负荷,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效率。

   三、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法律问题应对

   1.严控不当利益。针对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得实际损失之外的经济利益的情况,应通过加重举证责任、强化法律释明、严格审查证据等方式,防止不当利益得到支持,并对重复诉讼行为加以关注,避免原告通过重复诉讼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严格控制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的不当利益。

   2.排除非法证据。着重审查原告取证目的的正当性、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完整性和确定性。商业维权中的“陷阱取证”几乎都在公证取证下进行,但这并不能保证其必然取得法律效力,应改变对公证证据一概确认的做法,对于公证证据的瑕疵责令原告予以补证,无法补充证据或公证机关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对公证书的效力不予认定。

   3.规范授权行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行使知识产权诉讼实施权的主体,必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授权或委托的主体,不应允许转委托或转包权利,以避免层层转包权利过程中的渔利行为,防止维权成本的扩大和诉权滥用。另外,适用过失相抵,在商业维权的权利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对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予以减轻甚至免除。

   4.加强司法能动。商业维权诉讼的被告应诉能力相对较弱,法院适时给予释明或指导,使被告能够充分行使抗辩权。对批量起诉的商业维权案件,法官应深刻理解同案同判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被告的主体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同时,法院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当事人信息共享系统,逐步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的审理统一认识和裁判尺度。

   5.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商业维权案件的化解不能完全依赖司法,法院应当积极促进相关行业依法经营、预防纠纷发生和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市场管理力度,从源头上打击、防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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