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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的诉权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9日|分类:知识产权 |1727人看过

摘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然,一旦遭遇第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取与被许可人相同的使用方式在被许可的地域范围、使用期限内使用被许可的权利时,被许可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明确规定。根据许可使用的不同性质,结合世界其他国家版权法的规定,以及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商标和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的规定,作者认为应根据许可的不同性质,给予被许可人相应的诉权。在法律尚无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在许可合同中对诉权的行使进行清楚约定。

关键词:著作权 侵权诉讼 被许可人 诉权

引言: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根据许可的性质不同,被许可人对被许可的权能或享有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所有其他人使用的权利,或享有排除除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的权利,或享有无法排除任何其他人使用的一般的使用权。无论是哪一种使用许可,当第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取与被许可人相同的使用方式在被许可的地域范围、使用期限内使用被许可的权利时,被许可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我国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理论界以及司法界都有不同的认识。关于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在其他国家也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是享有诉权的。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呢?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类型

有很大一批国家,传统的版权法根本就不允许在贸易活动中转让版权(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也无论是有期限还是无期限),他们只承认版权的许可证贸易是合法的,像苏联、捷克、奥地利、德国等等都是如此。在德国的版权法中,明确规定了版权只能许可,不能转让的原则。[①]可见,著作权许可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之一。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就著作权专有权的使用所达成的协议。由被许可人获得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权,而著作权人则获得相应的报酬。[②]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将许可分为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两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对专有许可进行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是非专有许可未进行明确。根据知识产权理论界的通说,著作权的许可可分为专有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其中,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归属于非专有许可。

1.专有许可(独占许可)

著作权专有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期限内以特定的使用方式独占地使用作品,许可授权后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以与被许可人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作品。

在专有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往往要支付高昂的许可使用费,以换取禁止著作权人和禁止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在相同地域范围和期限内使用作品的特权。在此种著作权许可使用方式中,著作权人以收取高昂许可费用为对价,向被许可人让渡了自己在特定地域和特定期限内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人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在特定期限和地域内已经失去依据,尽管其著作权仍然存在。

2.排他许可

排他性许可指除被许可人外,著作权人也可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作品,但不得许可第三人在相同地域和期限内以与被许可人相同的方式使用同一作品。

一般情况下,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支付的许可费数额介于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支付的费用数额之间。除了被许可人外,著作权人自己仍可以与被许可人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获取经济利益。

3.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指除被许可人外,著作权人仍可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也可许可其他人使用同一作品。

在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明知著作权人以及其他被许可人均有可能以与其相同的方式在相同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被许可使用的作品。

二、国际上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许可人的诉权

在允许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国家中,大部分都给予被许可人在侵权纠纷中以诉权。当被许可实施的权利在约定的期限、有效地域范围内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时,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独占被许可人可以不通过著作权人而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例如:《俄罗斯联邦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第30条第1款第2项规定:财产权的转授可以依据专有权利转授著作权合同或者依据非专有著作权的转授合同。专有权利转授著作权合同,许可专有权利获得者以合同约定的某种方式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并赋予专有权利获得者禁止他人同样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在专有权利获得者未行使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时,作品的作者可以行使这项权利。[③]可见,在俄罗斯,在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享有禁止他人同样使用该作品的权利,这种权利当然应当包括诉权,且具有优先性。只有在被许可人怠于行使包含诉权在内的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的前提下,作者才能行使这项权利。

《英国版权法》第101条规定:除对抗版权所有人之外,排他被许可人针对许可证颁发后所发生之情事有相当于权利转让一样的权利和救济措施;排他被许可人与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同时并存;在排他被许可人依本条所提起的诉讼中,被告可用其在假设由版权所有人提起之诉讼中能够获得之任何辩护理由来为自己开脱。第102条规定:在二者都享有诉讼权而由版权所有人或排他被许可人提起的(全部或部分)涉及版权侵权的诉讼中,如果没有法院的准许,除非有一方合并为共同原告或追加为共同被告,否则版权所有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排他被许可人将不得参加诉讼。由此可知,在英国,著作权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是享有独立诉权的,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其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而不需要向著作权人发出任何通知或办理任何手续。当然,排他许可使用人和著作权人也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④]

三、我国商标专用权及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的诉权

我国的《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未对著作权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等进行明确规定,但同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法》、《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却对被许可人的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除商标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外,利害关系人亦有权提起诉讼,享有诉权。对于“何为利害关系人”《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予以明确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一款中,将此处的“利害关系人”界定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该条的第二款中对被许可人如何行使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显然,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诉权,其诉权与商标权人的诉权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的诉权劣后于商标权人,只有在商标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其方可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当然享有诉权,但经商标权人明确授权,其仍可提起诉讼。总体而言,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是享有诉权的,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是不享有诉权的,除非商标权人予以明确授权。

同样,《专利法》第60条也规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利害关系人”,《专利法》未明确规定。1998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该纪要的“二、关于严格诉讼程序问题”一节中指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者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参照上述会议纪要的意见,2001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解释,即“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同时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可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是享有独立诉权的,而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同样享有诉权,但其诉权只有在专利权人不行使诉权的情况下方可行使。

四、立法及实务建议

从前述的论述可知,除普通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外,其他国家的著作权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均享有诉权,在发生第三人未经许可在特定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被许可的权利时,非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均可单独向法院起诉。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领域的商标侵权诉讼和专利权侵权诉讼中,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诉权,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亦享有独立诉权,只不过其诉权受到一定限制,即必须是商标权人(专利权人)不行使诉权时,其诉权方可行使。即便是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权人(专利权人)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侵权人。

由于《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著作权的被许可人在侵权诉讼中是否享有诉权,各地法院对此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不一,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获得支持的判例大量存在,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被驳回的也不少。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同时与商标侵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相一致,建议在《著作权法》或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专有许可和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诉权,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也享有诉权。

鉴于目前《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被许可人的是否享有诉权进行明确规定,建议在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尽量对发生第三人侵权时诉权的行使主体进行明确约定。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对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许可使用合同中对诉权的行使的约定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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