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塭丰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定金合同”的粗略理解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593人看过

定金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而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协议。在协议中给付定金一方为定金给付方,收受定金的一方为定金接受方。《合同法》和《担保法》均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主要分为四类:1、立约定金,即在主合同签订以前双方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主合同成立的要件方式。定金合同不成立,则主合同也不成立。2、成约定金,即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而约定的定金。但《合同法》司法解释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这成为成约合同的例外。3、解约定金,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就是说给付定金的一方以损失定金解除合同,收受定金方以返还双倍定金解除合同。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否则构成违约定金。4、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即《担保法》89条之规定。

   缔约定金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即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担保法》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在定金合同和主合同的实践运用过程中不论哪方当事人违约都会产生“定金罚则”。但如何计算违约数额就成为一个难题,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给付定金方违约,那么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给定金给付方。而在比较复杂情况下如何计算呢,就用一个案例来做一下简单讲述。甲与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60万元,同时约定8万元的定金,甲一次性付清,但要求乙在三个月内完成,然而在三个月之后乙只履行了45万元。在此案例中,甲如果选择“定金罚则”,则乙应当返还甲:定金总额×(未履行部分债务款÷主合同债务总额)×2=8×(15÷60)×2=4万元,再加上未履行的15万元。但是如果甲与乙还约定违约金的话,那么甲只能适用定金或违约金。


   在许多案例中,对于如何选择赔偿是个关键问题,但怎样选择更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这需要当事人做好选择。但不管哪方违约都只能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