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塭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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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没有注意,考试作弊也是犯罪!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956人看过

  “十年寒窗无人问,一朝成名天下知”对寒门子弟而言,考试是改变命运之相对公平的途径。如今,考试虽已不是通往幸福的独木桥,但仍是获取各种资格、机会的垫脚石。为将考试机会均等实质公平的初衷落到实处,《刑法修正(九)》终将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纳入刑法规范,从2015年11月1日起,考试作弊可能被判刑!

  作弊入刑的考试种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具体包含哪些最高院出台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国家考试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据统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十几种,这些饱受关注的考试包含在内: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

  一、组织作弊、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组织”往往涉及多人,有计划、有分工、目的明确,主管恶性大,确实不容小觑,就不调侃吐槽,以新闻为证。比如北京晨报报道的:今年5月,公安人员发现,有人通过物流将大量考试作弊器材销往北京、上海、西安、兰州等地,密谋在2015年10月17、18日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证考试中组织一次大规模作弊活动。10月17日下午3时许,警方迅速行动,相继抓获了以李峰和黄海刚为骨干的团伙成员。

  法律依据:《刑法》284条第一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作弊提供试题、答案。还记得厕所墙壁上的**包过,过后付费的号码吗?一向冷处理,这下终于有依据,还不报告警察叔叔,一试真假。

  法律依据:《刑法》284条第二款: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替考代考。当年备战高考昏天黑地、头晕眼花,听得各地替考代考枪手云集,结果只是几日治安拘留,嫉妒恨得牙痒痒有木有?如今枪手与自己都要处刑罚,要考试,还是自己加紧看书做题吧。

  法律依据:《刑法》284条第三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总结:并非只要有作弊就被判刑,按照《刑法》284条的规定,仅限于以上三种情况,是在大型的国家考试作弊中,2人以上互动型的作弊行为涉刑,比如在一般性的期末考试、随堂测试中交头接耳或独自带个小抄,前后左右偷瞄几眼,是不会触犯刑法的。但凡是作弊行为都不支持,考试嘛,考的不光是能力和人品,考的是自信和淡定!

  附:刑法第284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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