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延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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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钟延成:套路贷陷阱的识别和风险防范(上)

发布者:钟延成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460人看过


南京律师钟延成:套路贷陷阱的识别和风险防范

《案件涉贷金额9.37亿 云南多人办车贷陷入“套路贷”》国内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报道讲述了以为办理的是车贷,没想到落入“套路贷”——一起涉贷金额达9.37亿元的案件,揭开了“套路贷”的新手法。名为汽车销售公司,却从没卖过一辆汽车、一个配件,都是以协助办理贷款为名进行诈骗,甚至抢劫、敲诈勒索。“新华视点”采访人员调查发现,从汽车经销商到中介公司再到银行,“套路贷”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以为办的是车贷 却掉进“套路贷”的“坑”。云南宣威市民包某想办个车贷周转资金,没想到却掉入“套路贷”的“深坑”。2016年8月,在汽车销售商的推荐下,包某将家里的一辆汽车作抵押,向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贷款。敦名公司杨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到包某家中进行资质调查,并签订多份空白贷款合同,还收取了800元调查费。包某申请贷款7.46万元,但敦名公司先行垫付给她的只有6.801万元,工作人员称扣除了GPS安装费、评估费、手续费及公司的利润返点。

办案民警表示,套路贷因为有民间借贷作为伪装,且相关的证据往往是由受害人配合放贷者办理的,所以往往报案的多,但是立案的比较少,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无法证明该笔借款为“套路贷”,受害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对此我们特别专访了南京地区知名律师、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并就相关的“套路贷”问题向钟延成律师进行了电话采访,钟延成律师执业以来成功为受害人办理了多起套路贷案件,包括“刘某信用卡过卡流水虚假诉讼借款案件”、“房屋公证授权委托书虚假借贷诉讼案件”等。

小编:钟律师,我们媒体一直在讲“套路贷”,就“套路贷”如何进行定义?

钟延成律师:“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小编:“套路贷”具有哪些法律特征?我们该如何通过这些特征去辨别“套路贷”?

钟延成律师:“套路贷”的常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具体可表现为:一是通过虚假宣传贷款条件,承诺只需用车辆手续登记无需抵押,低利息且先息后本,放款迅速诱使受害人上门办理贷款;二是签订合同前即放款一半至受害人账户,让对方放松警惕;三是不断催促受害者签订合同,整个过程中巧设风险担保金、管理费、违约金、资料保管费、GPS安装费、放款手续费等名目收取“费用”;四是签订借款合同时还款期一般定在周末或节假日,一旦逾期造成受害者违约收取高昂手续费;五是所谓“家访”资质审核也是为了掌握贷款人位置,以便后期控制受害人车辆、以车要挟要钱。六是一旦受害方不愿支付高额费用,诈骗团伙即以手中与受害者签订的相关合同手续将车辆变卖,从而完成整个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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