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针对新三板的股份制改造
一、引言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内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目前,新三板已经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成为了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2014年工信部数据显示,我国中小微企业占比达97.3%、超过1500万家,但中小企业目前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2013年国内直接融资比重仅为11.74%,与美国(87.2%)、日本(70%)等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仍有巨大提升空间。新三板作为资本市场的新贵,于中小企业,于资本市场的参与者,都蕴含着无限的发展机遇。
新三板2006年至2014年发展轨迹 [1] | |||
年份 | 挂牌数量 | 定增次数 | 融资额度(亿) |
2006 | 6 | 2 | 1.1 |
2007 | 11 | 2 | 0.82 |
2008 | 15 | 6 | 2.23 |
2009 | 18 | 3 | 1.35 |
2010 | 16 | 9 | 5.62 |
2011 | 25 | 18 | 7.76 |
2012 | 103 | 17 | 4.9 |
2013 | 153 | 81 | 15.6 |
2014 | 1232 | 324 | 129.5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新三板的挂牌主体要求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续,股份制改造是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必经之路,也是律师提供新三板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股份制改造的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9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2、《公司法》第76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制改造的一般流程
1、改制企业拟定改制目标、发展方向和业务规划,与券商签订协议书,选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2、各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历史沿革和产权构成,业务和资产结构,经营和财务情况,业务和市场规划等,目的是尽快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为制订可行的改制方案奠定基础。在其后确定改制基准日的基础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起草有关决议、协议、股份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文件,会同券商讨论后定稿。
3、召开董事会决议改制,制定股份制改造方案。根据《公司法》第46条之规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股份制改造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变更的目的和目标;(2)变更的依据;(3)变更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结构和经营范围等;(4)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5)变更步骤和大致时间表;(6)具体负责机构和人员;(7)其他事项。
4、召开股东会对改制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第37条之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另根据《公司法》43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对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股东会作出股份制改造决定后,应当由改制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并以之作为折股依据(详见《公司法》第95条)。
6、改制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对上述审计结果进行确认,以界定各股东所占的净资产份额。
7、由改制公司聘请的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进行检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如公司仅以全部净资产进行折股转制,则由公司原股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公司整体转制的同时吸收新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应当设立验资账户,新股东在签署发起人协议后,应即缴纳全部货币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出资完毕后,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8、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9、召开创立大会。依据《公司法》第90条之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并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另需注意:1、根据《公司法》第90条之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这也就意味着,对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形成决议的日期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2、根据《公司法》第89条之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10、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依据《公司法》第111条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不做要求。依据《公司法》第119条之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1、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依据《公司法》第92条之规定,自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时应报送的文件有:(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创立大会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5)验资证明;(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7)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和住所;(8)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12、公告。公司整体变更以后,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方式依有关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公告采取登报方式公布。
四、 改制过程中可能需要解决的问题
1、股东出资(特别是非货币出资的核查)
2、同业竞争
3、业务独立性
4、隐名股东情况,股权转让、增资的合法合规性
5、内控制度,财务规范性
6、股权结构调整,涉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