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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件常见问题汇总(三)

发布者:周哲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4日|分类:继承 |772人看过

作者:周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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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件是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种类。常见的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四种。本文主要针对这四种继承方式做对比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为了给读者一个宏观直接的感受,特将四种继承方式之对比制成如下表格: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主体

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

抚养人

法律效力

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从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财产转移依据

根据法律的规定转移

根据遗嘱内容转移

根据遗嘱内容转移

根据遗赠抚养协议转移财产

优先级别

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一般应均等

由遗嘱内容确定

由遗赠内容确定

由遗赠抚养协议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接触的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最常遇到的就是如下两个问题:


1.怎样保证遗嘱有效?


遗嘱有效应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A立遗嘱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B处分的应当是立遗嘱人自己的个人财产

C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立遗嘱人如果身前立下多个遗嘱,如何确定其效力?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口头、公证几大类。其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只能以公证方式撤销。

当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哪些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区别于继承权的放弃,在遗赠中,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未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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