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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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哲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1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C(民)初字第701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至公告期满又过了答辩期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双方于1998年1月自行相识,于1999年2、3月间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5月24日生育一子唐乙,婚前、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10年7月,被告涉嫌骗取所在公司的手机而逃匿,下落不明4年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A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1999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5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A,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前、婚后双方感情较好,据原告提供的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显示被告自2010年7月起因涉嫌合同诈骗而逃匿,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致未进入调解程序,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等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自2010年7月起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而逃匿至今,双方无任何联系,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子女的抚养,根据原、被告以及子女的目前状况,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XX弃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C随原告A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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