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甲方业主与乙方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承包建造一高层建筑。其中双方约定固定总价为人民币6千万元,工程延误的违约金为每天千分之一。之后,工程竣工验收,甲方业主作为发包方尚有1千万元工程款未支付,乙方施工单位遂起诉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1250万元。但其中乙方忽视了一个重要事实:开工当日发生塌方事件,后加上诸多事件,工程总共延误了800多天才竣工。
乙方起诉之后,甲方马上反诉,要求乙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80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方始终未能提供当时工期顺延抗辩的签证或函件。
最后,法院判令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利息不予支持,因为乙方违约在先;同时,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工期延误违约金3000万元。
二、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签证并保存相关证据,防患于未然。
上述案件中,乙方承包方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在塌方及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竣工事件发生时,竟然丝毫无使用签证制度的意识,导致纠纷发生时,无证据来支撑自己,最后只能由自己承担赔偿巨额违约金的责任。
2、纠纷处理方法的多样化。
除了上述案例所表现出来的诉讼方式以外,其实,纠纷处理的方法还有:口头、书面、律师函、诉前调解等四种。这五种处理方式不一定是渐进式的,而是在处理过程中交互使用,才能达到最好效果。
每一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口头方式最为便利,使用得最频繁,但在证据效力上却最薄弱,一般不推荐使用。
书面方式是最佳方式,特别是在建设工程纠纷过程中,应该及时签证,或使用索赔文件或其他书面函件以保存证据,书面的文件保存完整在诉讼过程中也较能形成证据链。尤其要注意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文件的使用,一旦发生纠纷,它们可以作为证据,但要注意保存好电子邮件、传真接收、发送文件时的证据。
梁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