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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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刑事律师 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是什么?刑事会见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1日|分类:取保候审 |258人看过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38条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污染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印)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网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梁慧律师分享案例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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