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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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塌房事故,谁承担责任?构成犯罪吗?会坐牢吗?广州佛山刑事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669人看过

今日,梁律师看到一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其中建议对挖掘机司机、项目现场主管、项目土建工程师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是相关内容的节选。

6月4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发布《荔湾东漖保利东漖N上地块项目“2·2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27日16时26分许,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城中村改造融资地块保利东漖N上地块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坑内临时边坡土方坍塌滑移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8.8万元。

建议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阳**,男,涉事挖掘机司机,违章操作,进行降坡卸土作业时,未按要求实施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刘**,男,群宜土方公司的项目现场主管,负责土方开挖现场人员工作安排和施工管理,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坑内坡底有施工作业以及现场未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安全作业方案制定、危险因素和安全作业要求告知等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安排阳亮红对临时边坡进行降坡卸土;对事发降坡卸土作业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阙**,男,东灏房开公司的项目土建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土建工程现场负责人,无视有关节后复工安全监管要求,指挥参建各方擅自复工抢工;对现场土方不按设计和专项方案要求开挖、基坑临时边坡隐患未消除组织坑内交叉施工等安全隐患,未能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整改,漠视监管部门整改要求和参建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冒险组织各方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以上这些人员,涉嫌什么罪名?应当如何处罚呢?

梁慧律师解答:以上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我国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具体规定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本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实践中,我们要严格把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应将生产经营中违章违规的故意不加区别地视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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