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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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网站搜集个人信息的法律风险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602人看过

据澎湃新闻一则报道称,某婚恋网站门店的销售人员在获得会员管理后台权限之后,就可以在后台随意查看会员的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在使用期间浏览的异性照片以及所发送的所有聊天记录。此举美其名曰帮助一线工作人员积极发现目标用户的问题和实际需求,实则是让用户的个人信息在平台上“裸奔”,纵容工作人员滥用工作权限浏览用户的敏感信息和隐私信息。

该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疏于管理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轻视。对于这类婚恋平台被媒体披露的隐私侵犯问题,有人认为,大企业对一线员工的全面管理存在困难,因员工个人行为而出现侵权风险调查事件,确实难以预料。而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企业如果不对隐私合规问题形成重视,或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或是对用户信息进行不当处理,将企业的用户信息卷入“杀猪盘”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企业内部负责人更有涉及刑事风险的可能。

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中规定了数据的生命周期的六个阶段分别为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传输、数据交换、数据销毁。企业在采集数据时企业应当考察个人信息的收集是否有正当需求,是否征得数据所有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对外提供、公开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单独同意;非法采集或处理数据的可能会涉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2015年至2017年间,J家具有限公司(下称J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安排该公司市场部人员王某等人从家装建材、楼盘销售从业人员处非法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电话推销模式,销售该公司家具产品。J公司使用上述方法销售家居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243274.34元。期间,被告人王某将购买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以此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法院认为,J公司、梁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给予了J公司、梁某、王某一定的刑事处罚。

个人信息的收集虽然能够帮助企业给用户提供更为精致的服务,但是隐私保护仍需重视,商业化利益也需要适时为企业的合规让步。针对婚恋网站的隐私合规,建立一套明确的数据合规机制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是首要的,这不仅需要对其内部用户的信息进行分类分级梳理,针对不同敏感度的信息建立不同的访问权限,另外还要做好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评估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是否必要、正当、合法。对于不符合使用目的、使用方法确属不当的信息使用行为还要设立一定的惩戒机制,借以规范企业员工对用户信息的使用。对于平台个人信息的销毁应当严格建立销毁审批流程并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被删除和销毁的用户个人电子信息不能被再次还原,严防数据销毁阶段可能出现的数据泄露问题。

此外,对员工进行意识培训也是信息合规工作的重点,通过培养和强化员工对个人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帮助员工准确判断个人信息、敏感信息、隐私信息等相关概念,自上而下推行合规制度,使全体员工树立合规意识并将合规要求融入到日常经营活动中。让员工明确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此来不断推进企业合规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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