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代理思路
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诊疗损害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及侵犯隐私权责任均需审查以下四项构成要件。
(1)审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是否实施诊疗行为
审查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诊疗关系,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及其他能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予以认定。
(2)审查患者是否发生损害后果
审查患者受到的人身伤害后果是一般伤害、残疾还是死亡;审查患者受到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审查患者是否存在精神损害。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损害后果有别于其他医疗损害责任,即存在隐私损害事实。
(3)审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同时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主要包括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犯患者隐私权、过度医疗、怠于行使紧急救治义务等。
在诊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过错的核心即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涉及的具体情形有误诊、漏诊、检查化验不全面、手术措施不到位、用药不规范等。诊疗义务的判断标准包括法定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当时医疗水平的判断标准,要综合考虑诊疗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等级和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如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患者仅需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即可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法院在审查时应注意两点:一是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根据《医疗损害司法解释》是指医疗机构非因客观原因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二是医疗机构篡改的内容是病历的实质性内容,需区别于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及时的瑕疵病历。形式瑕疵的病历不构成过错推定。
在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中,只要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即可认定存在过错。法院应具体审查医务人员有无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对于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医疗机构应向患方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方明确同意。
在侵犯隐私权责任纠纷中,过错表现为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4)审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法院应审查是否系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后果。在作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没有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则患者不会发生损害后果。此种情形下,该诊疗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必要条件。在不作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积极履行了作为的义务,则患者不会发生损害后果。此种情形下,该不作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