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美”的消费需求增加,医疗美容行业快速扩张,无证经营、虚假宣传、非法行医等不规范问题随之产生,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美容机构、医美机构常见违法行为包括:
美容机构存在无从业资质、超经营范围宣传、销售过期药品等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医疗美容机构存在从业人员无执业医师资格证明、上岗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或健康证已过期、使用过期药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诊疗过程中的不规范的行为,系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诱因。包括:
1、诊疗前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未让患者签署书面文件(如知情同意书、风险告知书);或未在文件中充分告知患者诊疗行为的风险和注意事项等。
2、诊疗操作不规范,包括未交代清楚诊疗措施,未交代清楚手术不良反应,对项目的效果过度承诺,使顾客对于美容的期望值过高。
3、医生由于操作不熟练/不专注等原因,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创口出血等情况。
4、仪器使用不规范,包括仪器操作人员未经过正规培训;未按照仪器操作规范使用/更换耗材。操作消毒不规范,未严格按照无菌要求进行术前准备、术后护理,器械灭菌等。
5、卫生环境不规范,未按照要求对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进行日常清洁与消毒、强化清洁与消毒,清洁工作复用处理不当等。
6、诊疗过程中病例填写不规范,包括未参与诊疗的医师书写、签署病例,未准确书写患者《手术记录》,伪造医学文书等违规行为。
广告违法行为,涉及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消费者的,面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司法风险,可能面临退款,甚至3倍赔偿的风险。
例如医美机构常用的“术前”、“术后”通过对比说明诊疗效果的广告文案,违反了《广告法》第16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的规定。如存在诊疗项目“风险小,无副作用,术后恢复快”等相关表述,则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有些医美软文以医美知识普及作为切入口,比如:介绍双眼皮的开法(全切、埋线、韩式三点),但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规定。又比如医美项目中瘦脸、除皱常用的肉毒素,一些医美机构为了说明定价(国产的便宜,进口的贵),则在宣传上列明使用的肉毒素品牌,违反了《广告法》第15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类药品不得广告的规定。
有些医美广告为吸引消费者,通过“开运”、“福相”等字眼意在引导消费者改变面容、面相便可带来好运,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部分如隆胸或私密部位的整形医美广告,使用抓人眼球又有伤风化的字眼,配以女性裸露形象或视频,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广告内容“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用工风险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形象用于宣传,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被他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面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后果。
医美机构劳动用工方面风险除一般劳动争议风险外。一些多点执业的医生,其与医美机构究竟构成劳动关系抑或是合作关系,需要根据双方的合意、签署的文件、酬劳的结算、医美机构和医生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来判断,导致劳动者、合作的医生与机构发生劳动争议。
刑事责任风险
我国对从事医疗美容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主要是因为医疗美容行为具有一定的手术风险,必须符合一定的医学操作标准,因此对于从事医美行业的医务人员要求也尤为严格。
然而有部分医美机构为了营利,所聘用的医师完全不符合这一要求甚至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扩大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就医疗美容领域犯罪的现实危害性而言,其最直接的危害结果是严重侵害了美容就医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危害医疗健康行业市场秩序。目前医疗美容领域犯罪常见罪名有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医疗事故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