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辩护要点 佛山南海知识产权刑事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450人看过


惩治“二手翻新”电器伪装“原装正品”的商标犯罪【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颜某某在佛山成立叠某贸易公司,先后雇请被告人吴某某、魏某等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从电商平台等渠道购入因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而被消费者退回的二手小米电视机,再购进第三方假冒的各种配件、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皮箱等材料,对电视机进行检测、维修、更换屏幕、配件等不同程度翻新,经重新包装后在二手交易平台以“正品、原装小米电视机”的名义对外销售牟利。公安机关现场起获更换了液晶面板及包装、外部配件的假冒“图片”注册商标的电视机795台。经核查,上述电视机共价值52.9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颜某某仅从二手备件库购买的二手小米电视机多达10837台。

【裁判结果】南海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颜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为将正品“二手翻新”电器伪装成“原装正品”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典型案例。破坏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的行为,既损害了生产企业的商誉,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入选2023年广东高院发布的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抓,委托律师辩护,辩护要点有哪些?

梁慧律师分享:

一、商品名称

1.审查名称是否相同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审查涉案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应的名称,与权利人核定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名称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就是同一种商品。例如,权利人对其生产的商品起名为“电吹风”,而行为人对其生产的商品起名为“插电式风力干发器”,虽取名不同,但二者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应的商品名称均为“电吹风(C110020)”,属于“同一种商品”。

2.名称不同的审查是否指向同一事物的商品

如果对应的商品名称不同,还要考察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是否相同,以及在相关公众一般认知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

3.审查是否属于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例如电视机与显示器)

二、商标是否使用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在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时,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来认定。例如:在润滑油产品上使用一汽大众的商标,描述为一汽大众推荐用油,或者维修工身穿海尔售后的工作服装,但未声称系海尔售后,或仅在合同、发票、收据上注明被侵权品牌,但交易商品并未侵权等情形,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使用”。

三、商标是否相同的判断标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一,形式审查,涉案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完全相同的商标。

第二,若涉案商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需分析涉案商标与注册商标有无在视觉上产生差异,如增删改元素、字母、符号等商标要素,语种的变化等可以认定为在视觉上存在差异。

第三,若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则进一步分析是否足以使公众误认。

第四,审查两种以上商标是否使用在同一个商品上。

第五,审查被侵权商标的合法性,即该被侵权商标是否可撤销、是否无效?


四、嫌疑人主观是否明知?

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是假冒仍有意实施。通常,对主要负责人认定主观明知争议不大,主要审查是否有授权即可。争议较大的是对员工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因为侵权人会雇用大量员工为其加工、生产、储存、运输侵权产品,但部分员工仅按照侵权人的授意从事机械性劳动,并不清楚涉案商品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员工主观明知的推定主要通过以下方面来进行判断:

1.各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有无矛盾,供述有无反常等;

2.行为人的从业经历、主要工作内容;

3.行为人对商品的认知程度,品牌的知名度、商标标识的来源;

4.销售渠道、交易方式、交接时间、地点;

5.产品销售的价格(如假冒无限极牙膏19.9元三支,正品价格29元一支)。

五、涉案数额

销售额、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被害人损失?

六、罚金

七、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作用大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