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1)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方式管理或控制3人以上妇女进行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这里的“组织”通常是如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是行为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以按摩房、足疗中心、出租屋、休闲会所、水疗馆等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一些卖淫人员在此进行卖淫活动。第二是行为人利用其从事服务行业的条件,在经营服务业的同时,组织、操纵他所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2)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其协助、帮助作用的行为。如为组织者充当打手,为组织卖淫活动看门望哨等。这种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实际上也是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组成部分,但因为其性质和作用与组织卖淫者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刑法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了单独规定,也就是将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亦存在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定罪处罚的情形,也就是适法不统一之处。司法实践中,只要量刑足够轻,最好是不起诉,退而求其次判缓刑,对于被告人而言,适用哪个罪名都无关紧要。
刑事拘留的期限多长,当事人什么时候可能被逮捕?
梁慧律师解答:在逮捕前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为37天(包含7日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如需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最迟应当在30日内做出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和提请逮捕的期限分以下三种情况:
1、三日。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2、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3、最长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