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晨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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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谁来承担?

发布者:马晨良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1日|分类:私人律师 |712人看过


【案情回看】

2014年9月,小陈工作时受伤,经认定构成工伤,治疗结束后,工伤保险基金仅报销了部分与治疗有关的费用,其他治疗伤情的医疗费用共计6万元因不在工伤保险诊疗目录之内没有报销,后小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公司支付该笔医疗费用,劳动仲裁委支持了该请求,仲裁委认为虽然公司已缴纳社保并配合申请工伤,未报销原因系未包含在诊疗目录中,但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伤员工,根据立法的归责原则,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与治疗劳动者所受伤害无关或系扩大损失的,否则超出工伤目录报销范围的费用仍应由公司支付。

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谁来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虽然该条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只要交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就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完全免责。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认为: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与治疗劳动者所受伤害无关或系扩大损失的,否则超出工伤目录报销范围的费用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谁来承担?


当然,有的省市也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对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做了规定,比如:

  • 上海市人社局回答: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浙江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 广州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中院、市仲裁院于2014年5月26日

超出社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原则上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不支付。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十、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院治疗时使用了不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工伤职工要求由此产生的不能报销的医药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要求前款医药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并根据查实的情况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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