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晨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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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被查封的二手房,该怎么办

发布者:马晨良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1日|分类:法律顾问 |415人看过


案情回看:老王经中介提供居间服务,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该房屋由于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老王一脸懵,买房子的时候卖方没告诉他房子被查封了啊,那这套房子还能不能继续交易呢,如果无法交易损失该向谁主张呢?

买到被查封的二手房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风险之一,有的是当事人没有仔细调查,有的是卖方甚至卖方与中介恶意串通隐瞒该重要信息,总之现在房子被查封了,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麻烦事

买到被查封的二手房,该怎么办

(1)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由于二手房已经被查封,不动产登记部门一般会下发《不予登记告知书》,也就是无法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先论证能否向法院申请解封。

能否解封的关键在于查封时间是在你们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还是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解封:

  • 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购房合同;

  • 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

  • 付清全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 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若满足以上条件,可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之规定,及时以案外人身份向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解封后继续履行交易完成过户等一系列手续。

买到被查封的二手房,该怎么办

(3)若不满足以上条件,无法解封,因买卖合同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94条规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返还购房款以及赔偿相应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107条,114条的规定,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除可要求卖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外,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房屋交易服务商,若其未尽到尽职调查的责任,甚至存在恶意隐瞒或者与卖方恶意串通的情形,也可一并要求中介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买到被查封的二手房,该怎么办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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