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90后姑娘在上海某工厂打工,公司虽按月支付工资未曾拖欠,确未缴纳社保。后该姑娘因失恋在厂区自杀,其父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抚恤金及丧葬费,公司抗辩认为该员工死亡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任何补偿责任。经审理,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自杀也属于非因工死亡的情形,公司没有缴纳社保,那么支付抚恤金及丧葬费的责任就转嫁给了公司。
很多公司看了这个案例,十分惊讶于这个结果,大家都认为,你自己想不通自杀,跟我有何关系?!
话不多说,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自杀也属于非因工死亡的范畴,因此,根据社会保险法17条的规定,员工自杀时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相关待遇从保险基金中支付。若公司未缴纳社保,那么该责任自然转嫁由公司承担。
即便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仍有许多公司深感不公平,认为平白加重了他们的责任,那么大家对于员工自杀死亡,公司仍需赔偿的法律实践如何看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