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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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刘义峰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4次举报

离婚诉讼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的相关法律问题

人民法院支持离婚诉讼损害赔偿以我国婚姻法46条为依据,具体要考虑以下要件,
一,主休条件必须是无过错方才能要求;
二、实质要件符合四种情形法定情形;
三、时间条件,如果是无过错方做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同时提出;如果做为被告可以(同意离婚)反诉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除斥期间)另诉请求(不同意离婚);
四、支持前提条件是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五、赔偿范围条件,可以主张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扩大了权利保护,认可精神利益。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刘义峰,男,系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华律网2016-2017年度全国十佳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入选华律网2018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7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