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了贯彻民法典的该项规定,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印发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即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首先,离婚冷静期设定为30天;其次,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再一个”30天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法官说
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6年上涨,“闪婚”后“闪离”等 “激情离婚”现象大幅增加,在此背景下,民法典明确规定了“30天离婚冷静期”,其内涵并非违背“离婚自由”原则,而是为了预防在协议离婚中出现的冲动型离婚,是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不限制离婚,亦不侵犯离婚自由。此外,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适用该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重婚等情形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从而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维护家庭稳定,不代表要放弃婚姻自由这一底线。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中的一项平衡条款,既让夫妻双方更慎重地作出离婚决定,也要让感情危机的双方有重新选择的机会;既要营造温馨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尊重每个人追求幸福、自由的权利。
来源:朝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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