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
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如下:
1、配偶310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280元。
2、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元。
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个体参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在职职工供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由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