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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发布者:刘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3356人看过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逃逸,保险公司通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及第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之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义务。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回答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一、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仅能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而且可以维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使第三者在受到损害时能获得更为及时的补助。交强险的初衷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失的弥补。投保车辆造成他人受伤的事实不因肇事的逃逸而改变。交强险是一种第三者责任险,其生效后,只要被保车辆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免责情形外,保险公司均应进行赔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使驾驶员有逃逸的过错,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这样唯一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

三、虽然《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规定在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但是,根据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立法宗旨可知,此情形应当特指肇事车辆逃逸无法查知的情形。因为,如果肇事车辆无法查知,就无法确定交强险的承保人,在此情形下,无法确定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但在能够查知承保人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主体已经明确,就应当由承保人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该规定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抢救费用的规定。该规定规范的是社会救助机制的建立与运作方式,实施主体是国家设立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这里的“追偿权”是授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与保险公司的权责无涉。同时,《交强险条例》也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免责。《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只是对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权责的全部规定,这里没有关于“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任何表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规定确实存在冲突,但是《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交通事故安全法》是法律,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法律的效力比行政法规的效力要大,当发生冲突时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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