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个体承包人,个体承包人直接对外招聘员工为其工作。员工在施工中受伤,建设公司以员工与其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工伤赔偿。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又不能提供其与建设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工伤认定机关则要求员工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但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建设公司以其已将工程发包给了个体承包人,且双方签订有承包协议,其未对外招用员工,也未对员工进行管理、支配,也未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的劳动也不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为由,认为其与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对此,有的法院也判决员工与建设公司之间没人劳动关系。
但笔者认为,员工与建设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理由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的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第1条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建设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其既无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建设公司对个体承包人招用的员工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受伤后,建设单位应为事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