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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不属工伤,单位仍赔偿

发布者:刘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2328人看过

    职工在工作中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其所受伤害未被认定工伤,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仲裁之规定的约束,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其可以在第三人和单位之间选择赔偿义务人。该条款规定的雇佣活动不排除雇员和雇主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否则,工作人员因第三人原因所受非工伤伤害,将会因劳动关系丧失请求雇主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而没有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却能获得相应救济,这将造成巨大的不公平,与法相悖。所以,职工在工作中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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