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罚款权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经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但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2008年1月15日该条例被宣布废止。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
用人 单位没有“罚款权”并不表示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设立“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如果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出现考勤不达标、违纪等情况,按比例扣减或不能享受奖励。但扣减款项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扣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