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磊律师
丁磊律师
综合评分:
4.7
(来自9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病假与医疗期

作者:丁磊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22次举报

病假与医疗期

随着劳动法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对医疗期熟悉起来,知道劳动者工作不满1年的,每年有3个月的医疗期,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每年增加1个月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但是,仔细想想,问题就来了:医疗期是不是就是病假?每年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是不是就必须恢复上班?如果届时劳动者的身体仍然没有康复该怎么办?最近在帮一个客户审核修改员工手册的时候,客人就问起这个问题。

其实,医疗期并不完全等同于病假,而是与病假有区别的。有的时候两者是重合的,有的时候病假的时间长度可以超过医疗期的时间长度。

要充分认识两者的区别,就必须明白医疗期的概念和意义。所谓医疗期,是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患病的劳动者的一个特殊保护时期。具体可以看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即: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一条(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法律法规授予生病的劳动者的一把保护伞,在这个期间内,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有过错,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不得被解除的。

而病假则是该生病的劳动者恢复健康所需要的实际休息时间。也就是说他不是一个法定的固定期间,而是根据每个生病的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对于这个期间,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保护措施主要是规定了具体的病假待遇,就上海市而言,具体的病假待遇可见下表:


因此,就本文一开始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病假并不等同于医疗期。如果一个劳动者法定的医疗期期满以后身体仍然不能康复,根据医生的诊断等仍然需要休息的,只要他符合本单位请病假的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还可以继续休病假, 享受上表的病假待遇。

看到这里很多用人单位也许会担心,如果病假是没有时间期限的,那么会不会出现某些员工一直请病假,公司还必须支付其一定的病假 ,给公司造成一定的负担?其实大可不必如此担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的方式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因此,医疗期满以后,作为用人单位是有比较灵活的合同解除权的。

此外,我们也建议用人单位完善休假制度,对于请病假的条件以及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员工请病假应该提供医生开具的病假单,而且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必须是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等等。

总之,建立系列完善的规章制度将有助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及员工管理,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丁磊律师(法学学士学位,微信kingding001001)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毕业后曾先后在北京市诚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离婚、法律顾问、继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