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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男子请求返还抚养费+损害赔偿,法院这样判!

发布者:王旭东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665人看过


女子袁某和男子雷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2021年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雷某提供了一份《DNA检验报告书》,主张孩子是袁某婚内与他人生育的,据此要求袁某返还其已支付的儿子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孩子并非雷某亲生,雷某不具有抚养的法定义务;袁某作为儿子的生母,负有无条件的法定抚养义务,故袁某应返还雷某已支付的抚养费。

此外,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并隐瞒实情生下小孩,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行为给雷某的心灵、感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综合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袁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支持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袁某需返还抚养费30000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给雷某。

欺诈性抚养,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明知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方式使得另一方误以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欺诈性抚养对夫妻间忠实义务带来冲击,不仅损害了受欺诈方的感情,造成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还会让受欺诈方承受巨大舆论压力,故法院判令欺诈方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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