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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机构将顾客前后对比照泄露,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这样判

发布者:王旭东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763人看过


董某在长沙某医美机构进行重睑术及内眦开大手术,后董某发现微博上有网络用户发表的微博内容中,对其有侮辱性言论,并附有董某术前术后照片,遂对该网络内容申请了公证证据保全。

董某认为医美机构泄露其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与美容院协商赔偿。后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美容医院赔偿董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在董某所在地任一公开发行报纸向董某公开道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虽然无法证明系医美机构泄露其照片,但医美机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严格遵循了病例管理制度、未将董某照片泄露。通过网上发布的照片与医美机构病历档案资料中的照片比对,可辨认系同一张照片。人民法院遂将证明未泄露顾客隐私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医美机构,并在医美机构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最终认定因医美机构未妥善保管病例资料,导致照片泄露,侵害董某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医美机构以书面方式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董某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余元。

确保患者隐私不被泄露是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医疗美容机构兼具医疗服务、商业销售双重职能,虽然不是纯粹的医疗机构,但也掌握着顾客的病例资料(含术前术后照片)等隐私信息,因此,其在商业宣传中更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妥善保管好顾客隐私,避免敏感信息泄露。

本案中,消费者虽然没有证据直接证明系美容机构泄露了其照片,但美容机构作为对顾客医疗资料具有保管义务的主体,仍然应当承担证明其严格遵循了病例管理制度,未将顾客资料泄露的举证义务。本判决不仅有力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害,也给部分在日常的管理中存在漏洞的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对于引导医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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