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程吉荣,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生,甘肃省敦煌市沙洲镇物资局家属楼235号。
委托代理人:贺文龙,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038781101
申请人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兰法民二终字第017号,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原告兰州天林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状明确表示系因联营合同发生争议而起,应按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作为被告住所地非常明确在甘肃省敦煌市,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也在敦煌市,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请人在离开住所地敦煌市至原告起诉时在兰州市城关区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民事裁定认定“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在本案起诉前其已在兰州市城关区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是极其错误,由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严格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移送敦煌市人民法院或合作市人民法院管辖。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特提出抗诉申请,请你院予以批准。
此致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程吉荣
200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