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经天在律师事务所贺文龙、陆世荣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刘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连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调阅卷宗,辩护人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与正常情理不合,其事实间合理的怀疑无法排除。
第一,被害人宗树军陈述:张义约的他,袁红是用剃须刀割其颈部的人,一直没有刘连用刀割他的陈述,但一审法院认定“刘连及袁红……用剃须刀割其颈部,……后见宗未死,被告人刘连又在宗的颈部割了一刀”,此认定不知从何而来?
第二,证人叶志民陈述:2004年4月21日早10点钟他给宗树军打电话,宗让其报警(法院认定刘连知道此事),12点多一个男子用宗树军的手机打电话向其索要10万元现金。这一陈述被法院采信,但辩护人不明白,为什么刘连在知道宗树军要叶志明报警后,又过了2个多小时后才要向叶志明索要现金10万元?
第三,一审法院认定:“刘连与张义、袁红预谋敲诈钱财”,但辩护人不清其为什么既然是预谋好绑架诈财,但其绑架的是没有钱财的宗树军,而不是有钱财的叶志明?袁红为啥会向和宗树军无亲无故的叶志民索要10万元现金?
以上所述矛盾与问题很多,人命关天,敬请法院重新审查。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证据间的合理矛盾不能排除。
第一、证人叶志民陈述:一个男子用宗树军的手机打电话给他索要10万元现金,但一审并未查清男子为谁;同时被害人宗树军陈述:张义约的他,袁红是用剃须刀割其颈部的人。从上述事实可看出,在整个案件中,刘连在案件中的作用,没有证据证明处于何种地位。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连见状遂用胶带封住宗树军嘴……用电线将宗树军双腿捆绑,倒吊在卫生间内连续放血……”,但从证据目录中看,在没有任何人进入现场的情况下。不知胶带和电线在何处,在没有胶带和电线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是如何做出的上述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其为主犯,进而判处死刑,完全是有罪推定,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定罪不当。
一审法院以绑架罪、抢劫罪并罚,判处刘连死刑,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如绑架行为成立,抢劫行为被其吸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律不当。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不足,证据间的合理矛盾无法排除的情况下,适用有罪推定,应用不当的法律判处被告人刘连死刑,有失法律权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辩护人:贺文龙
陆世荣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