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X诉被告冯XXX、广州市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X、张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XX公司、冯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XX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被告张XX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冯XX、张XX系该公司的股东,张XX认缴出资490000元,至今未履行出资义务。
冯XX与张XX于1987年4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张XX提交《离婚证》、从花都区民政局调取的《离婚协议书》,拟证明冯XX与张XX于2016年11月22日离婚。该协议书载明:冯XX与张XX自愿离婚,位于广州市XXXX街三东大道XXX号XXX房归冯XX所有,我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离婚后各自享有与承担等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冯XX、XX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写明向原告借到2300000元,但原告及被告张XX共同确认预先扣除了一个月利息,实际借款为2254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所以涉案借款本金认定为2254000元。冯XX、强信公司已偿还本金300000元,故尚欠借款本金1954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冯XX、广州市XX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X偿还借款1954000元;
二、被告冯XX、广州市X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于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1954000元为基数,2017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张XX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张XX在上述债务本息49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XXXX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