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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受害者维权方式

作者:陈威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5次举报

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受害者维权方式

最近,经常有当事人向律师咨询,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注册公司,问如何维权。

经律师研究,关于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受害者维权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非诉讼途径。

1、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向当地工商登记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诉讼途径。

1、民事诉讼途径。

起诉公司,要求停止侵害(申请变更/撤销股东工商登记),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可参考(2015)南民初字第1343号案件,裁判要旨如下: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被告中天公司未经原告赵大海的同意,亦没有原告赵大海的授权,用其姓名注册公司股东,且工商档案材料中不同时期的赵大海签名及指纹经鉴定部门鉴定,均不是赵大海书写及摁印,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赵大海姓名的侵权,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撤销与原告相关的公司登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如果公司拒不执行,则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工商登记机关发协助执行书,由工商登记机关径行办理变更/撤销登记。但是这种案件比较特殊,如果没有明确股权受让方,工商登记机关也没有办法径行变更。

2、行政诉讼途径。

起诉设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其撤销设立该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原告是发起人)或者撤销准予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系经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股东的)。

可参考(2015)朝行初字第210号案件,裁判要旨如下:本院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八条中规定,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以外的公司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作为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受理涉案设立登记申请并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

本案被诉工商行政许可行为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针对申请人当场提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申请人负有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义务,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当场即应当予以登记。本案中,现有的鉴定意见和派出所证明能够证明被告所依据的部分登记材料存在不具有真实性的情况,原告亦不认可曾向被告提出过涉案设立登记申请,故本案被诉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依法应予撤销。

行政诉讼途径比较直接,不必面临民事诉讼执行的困难,且目前也有不少胜诉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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