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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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恋之名,行诈骗之实

作者:吴红权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1次举报


以婚恋之名,行诈骗之实

案情回放:被告人勒某某从2017年起,通过网络与虚假炒股平台人员王某共谋,由王某提供虚假股票平台,勒某某担任虚假平台代理,诈骗被害人钱款,非法所得按比例分成。为实施诈骗,勒某某在河南省某某市金水区实际控制并经营某传媒有限公司,并准备了电脑

U盘等作案工具,通过网络招募员工,公司内部设人事部、销售部。销售部门也分成三队,都由各自的名称,在被害人的入金的钱款未进入股市,而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转入了王某等人控制的银行卡。对于受害人的选择,以中老年为主,让其销售人员虚构单身成功男性身份,在多家婚恋网站注册账号,以交友、婚恋的名义搭识中老年妇女,在聊天过程中发送虚假炒股赚钱图片,谎称自己通过公司平台赚到的钱,编造被害人在老师的指导下盈利的谎言,以此让受害人入金的目的。

 

辩护之思路:本律师为代理其中一被告人(员工)的辩护人,在接受该案件后,首先感觉案件棘手,涉案的人数很多,多达40多人。我们律师团队立马组织研讨,提出的观点为金额进行辩护,是否知情是构成诈骗罪的条件,但思考后感觉从知情的角度辩护难度很大,因为委托人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比较长的时间。而从金额来进行辩护也感觉不妥,因为对于诈骗罪来说江苏省的涉案金额市年以上50万就可以起步,所以我们也放弃了该辩护思路,最后决定以小组为单位的涉案金额进行辩护比较好,另结合在该团伙中的作用及地位来进行从犯的辩护。(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退赃均在考虑范围)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处罚罚金20000元

 

 律师说法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252条等规定

 

具体实例见: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苏0602刑初218号

 


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