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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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律师关于“违背受托义务”的法律认定试论(二)

作者:吴红权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7次举报
2018-06-27


关于受托义务顾名思义就是依据委托人的授权而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违背或超过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行使委托人给予的权限那就构成违背受托义务对委托人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责任所以本文仅仅就违背受托义务来论述下该定义供大家学习指正

就本罪刑法条文中规定的违背受托义务而言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内容义务一般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基于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而具有的约定义务但也应当包括基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而具有的法定义务应当看到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信托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就受托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以及受托人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和禁止的行为等问题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根据信托法25条至第30条的规定:“受托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七项义务:(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2)受托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4)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5)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6)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7)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一般的委托人对受托金融机构所应当遵守的这些法定义务却不可能全部了解从而委托人也就难以在委托合同中具体约定这些义务特别是实践中受托金融机构往往会采取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等方式逃避这些必须严格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受托金融机构往往会通过许诺高额回报的方式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以吸收委托人资金而委托人对受托金融机构如何投资理财则往往不管不问甚至明知受托金融机构进行违规违法的资金操作也不过问只要受托金融机构能够按时返还本金并给予高额回报即可。①由此可见仅仅将此处的受托义务限定为合同义务就有可能会导致受托金融机构利用合同约定的义务来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即使从合同上看受托金融机构并没有违背委托人与其的约定但是只要受托金融机构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定义务同样也应构成违背受托义务”。其次合同并不是本罪中受托义务来源的唯一形式只要能够形成受托义务的形式都可以成为受托义务的来源例如通过银行自动存款机存款存款人与银行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存款人只有自动存款机输出的一张存款凭证可以说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书面合同关系但是根据银行的存款操作交易习惯自动存款机实际上是代表银行接受存款人的存款委托双方的存储关系已经建立银行接受存款人存款的受托义务即已经成立最后本罪中的违背受托义务与挪用类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所不同就本罪中的违背受托义务而言只要相关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存在委托事项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所规定即便是相关金融机构中没有任何职务便利的人员也可能违背受托义务”;而就挪用类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言只要行为人有主管管理或经手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存在其就可以利用这一便利而无需委托事项或法定义务的存在亦即无需受托义务的存在。(启东律师吴红权


吴红权(联系电话:15950833399)   执业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1610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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