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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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4施XX与邵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红权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460人看过 举报

2020-08-2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施XX与被告邵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施XX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XX负担。
吴红权(联系电话:15950833399)   执业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1610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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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620********70 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