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施XX与被告邵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施XX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XX负担。
吴红权律师
发布者:吴红权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4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施XX与被告邵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施XX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