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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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产生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2日|分类:公司法 |299人看过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薄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当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时,公司应当变更股东名册的记载内容。由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股东资格的确认与股权的行使,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如果公司不如实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就会产生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实务中,因股东名册记载不实而产生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和公司不履行记载义务两种类型:

  

  一、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

  在受让方向转让方股东交付股权转让款后,转让方股东应该向公司提出变更股东名册记载申请,由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转让方股东懈怠或者因为过失等未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就会发生股东名册未将受让方记载为股东的情况。此时,受让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将受让方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记载于股东名册。

  

  二、因公司不履行记载义务产生的纠纷

  股东名册由公司备有和保管,并由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等事项,当公司因为懈怠或者过失等原因,未变更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时,受让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将受让方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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