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又称主要事实,是指对于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用的事实。基本事实是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的事实。”据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事实包括:
一、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事实,有无资格直接决定着其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左右着判决结果;二是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民事主体资格既包括实体法上主体资格的事实,也包括诉讼当事人资格的事实等。如果参与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主体资格,整个诉讼就没有必要进行的进行下去。
二、涉及案件性质的事实
案件性质是指事实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案件的性质决定了适用的法律,决定着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影响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举证责任等。
三、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事实
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就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民事责任的确立也是建立在民事权利义务明确的基础上的,因此,民事权利义务的事实直接影响到裁判的结果。
除以上三项事实外,对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事实也应作为案件的基本事实,如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方面没有争议,只是对是否超过时效有争议,这时诉讼时效的事实就成为案件的基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