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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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提交哪些材料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700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据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7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据此,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必须提交的材料,是反映当事人诉求的基本载体。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

  

  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首先应审查的是是否存在担保物权,如果当事人并不享有担保物权,也就不存在实现担保物权的问题了。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成就的材料

  

  实现担保物权应当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为前提。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主要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的,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以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

  

  四、担保物现状说明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目的是让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了解担保物现状,有利于及时、妥当地审理案件。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这是兜底性的规定,主要是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了查明事实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如果申请人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未补齐材料,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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