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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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后法院审限的计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643人看过


  案情:


葛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于是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法庭同意延期审理,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后果是延长了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和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

   

  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那么对“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应当怎样理解理解呢?现列举出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

   1、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开始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即从案件移送之日起计算审限。

  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其审限应由受理案件后、补充侦查前和补充侦查后的时间连续计算,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即累计的总时间减轻补充侦查的时间。

  

  权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解释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即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之前审理案件的期限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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