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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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基本原则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328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应遵循的原则规定: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将更加灵活,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放弃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安全监控,适当干预并不意味着不干预,不良资产的剥离并不等于不良责任的剥离。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从国家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以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为宗旨,保证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


  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新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几代人艰苦努力和无私奉献的成果,虽然经济体制改革和体制转型是我国发展的必由之路,但在改革中必须坚持改革成果和国民财富的公平分配。分配不公肯定发生纠纷,而这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必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和社会的经济稳定甚至政治稳定。所以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这是今后一定时期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实现国家政策精神、结合经济政策和社会影响等,是人民法院尊重历史,保障现实社会分配公平合理的基本要求,“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坚持平等保护理念”、“适用法律条文规则”等,体现出人民法院坚持并保障市场化方向和道路的价值取向。所以,坚持“依法公正与和妥善合理”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统筹兼顾市场经济下的法律规则和计划经济时的历史问题,在坚持市场化方向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纠纷案件的平衡处理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合理。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此类案件由于蕴含着多种相互冲突的价值因素,国有企业债务人、担保人与资产公司特别是新的受让人之间的情绪对立,再加上国有企业积累的几代职工的劳动成果,企业欠下的不良金融债务,在经历长时间数次改制后,很多企业资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数额呈现出非常复杂的特点。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坚持“优先调解、调判结合”的原则,向当事人说明国家政策和《纪要》的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积极引导各方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地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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