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解除权的理解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02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215人看过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分为双方协商解除权和单方解除权。双方协商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了合同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律师实务中以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为主,在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这是解除权人的一项义务,也是合同解除的必经程序。《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规定的合同解除都属于单方解除,在当事人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合同解除通知与接到通知后提起诉讼的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96条中“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相对人接到通知后合同即解除,但是相对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如果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那么合同是收到通知之时解除还是自法院作出判决之日起解除。司法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在法院对确认解除合同的判决作出前,合同没有解除。

  

  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但是《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确定这个合理期限。但是如果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时,则适用该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解除权不及时行使造成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承担。

  

  三、一方违约后对方接受履行应视为放弃解除权。


  主流观点认为,如果一方违约而对方接受违约方履行是一种继续履行合同的默示,违约方会因此产生对解除权人的信任并为继续履行合同作相应的准备,如果此时再允许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必将造成合同相对方的损失,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的合同法宗旨考虑,此时应视为解除权人对解除权的放弃,合同继续履行。

  

  四、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依据《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 条款”,即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仍然独立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主张违约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