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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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理解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8日|分类:保险理赔 |1413人看过

  《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应怎样理解“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呢?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

  

  一、保险人是理性的保险人

  

  理性的保险人说认为,应以保险行业中经营同等保险产品的谨慎保险人为判断标准,只有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认为该内容重要时,该事项才属于重要事实。理性保险人标准是拟制的客观标准,这一标准以正常的大多数保险人的立场来衡量重大事实的影响程度,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对某项事实是否属于重要事实,保险人有举证责任。

  

  二、应将足以影响理解为决定性影响

  

  《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是决定性影响,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保险人知道这个事实,妥善考虑后会拒绝订立合同;

  (2)如果保险人知道这个事实,他将会依不同条款订立合同,特别是不同的保险费率。

  

  对于决定性影响,保险人应举证证明属于其重点监控范围,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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