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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640人看过

  投保单要求由投标人逐项填写并签字是为了避免投标人和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因投保人是否提出投保申请而发生纠纷。但在实务中会出现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代投标人填写的情况,此时,这种不规范操作后果应当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承担,但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投保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善意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订立合同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被投保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而未表示异议或者虽代其签名而交纳保险费或者同意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可以推定其对代签名表示同意或追认授权的,应视为代签名有效。

  

  如果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的保险单认定有效的情形下,就会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或者拒赔的权利产生影响。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构成“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则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及第5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此时应满足的条件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保险人虽然有权拒赔,“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情况下,如果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或者拒赔的,应如何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在主观上是属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呢?

  

  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做法是,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的情形下,由于投保人出于对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这一特殊主体的信赖,会不自觉地疏于对代填内容的审查,如果代填内容存在虚假之处,投保人虽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保险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基于此种判断,应相应减轻投保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将其认定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认定其构成“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采取这样的处理方法,既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又可以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从源头上规范保险单证填写行为,减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代填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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