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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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异议的解决途径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542人看过

  破产程序中非债务人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人的取回权,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但《破产企业法》没有规定该项权利产生争议时通过怎样的程序解决。为弥补这一立法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7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明确了取回权人在行使取回权过程中,如果管理人拒绝或者否认,可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财产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的,管理人不得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

  

  管理人拒绝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情形一般包括:

  

  一、权利人主张取回权所依据的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信托、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关系被管理人否认或者不承认所占有的财产与上述合同标的相同,或者否认权利人的合同主体资格等;

  

  二、权利人与管理人对所有权保留合同或者让与担保合同中物权是否发生转移,权利人是否享有物权发生争议;

  

  三、债务人作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占有他人财产,财产权利人与管理人就是否应当返还质押物或者留置物发生争议;

  

  四、债务人占有他人享有用益物权的不动产,管理人与权利人就权利归属或者是否应当归还发生争议;

  

  五、他人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或者受财产所有权人委托为由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与权利人对占有权是否存在以及占有人是否有权主张取回权发生争议;

  

  六、权利人以债务人占有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与权利人对占有该财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产生争议;

  

  七、权利人以债务人占有财产构成无因管理为由,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与权利人对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或者财产返还条件产生争议等。

  

  管理人与主张取回权人发生争议时,应首先进行协商,力争就取回权问题达成协议。权利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享有取回权的,管理人应当予以认可。取回权人与管理人无法在取回权问题上达成一致的,权利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关于财产权属有确定性裁判,或者裁判主文没有对财产权属作出判断,但其确认的事实中明确了财产权属。此时,管理人不得以自认为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否认裁判的既判力,拒绝权利人行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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