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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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停止偿还债务债权人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392人看过


  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以商业用房的包租、转租为主要业务的房地产中介公司,由于对房地产形势的误判,其与大量产权人签订了10年期限且租金较高的房屋包租合同。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甲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严重亏损,无法支付产权人高额的房屋租金。产权人王某以甲公司已停止8个月未支付房屋租金为由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提交了其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欠付租金数额。法院向甲公司送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甲公司对合同、停止支付租金的时间及欠付租金的数额均无异议。在法定异议期内,甲公司提出出现严重亏损的原因是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及甲公司同产权人约定包租租金过高所致,因此,要求下调房屋租金,不同意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那么,法院会支持甲公司不同意破产的异议申请吗?


律师解析:


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要件,对符合申请要件的,应以债务人的异议是否成立作为受理的标准。审查申请与异议最重要的实质要件是债务人是否发生了破产原因,债务人的异议如不能从主体、管辖等方面提出,就应当重点说明其并未发生破产原因。


本案中,债权人王某已经证明甲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并且该事实的产生不是一时的原因造成的,也不能在短期内发生改变,因此,应认定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债务人甲公司提出的主要是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造成转租租金以低于包租租金,是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从而否认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不能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提出其并不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异议时,应当对债权人进行实际清偿,或者与债权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以消除破产原因,否则,即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7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1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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